中建·和月泊庭(售楼处)官方-中建·和月泊庭售楼中心电话-环境-户型-价格-地址-楼盘详情-配套-电话-交房时间-配套-交房时间

  行业动态     |      2025-11-1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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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国际,隶属全球知名投资建设集团——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水准的全球名片,作品遍及海外,为世界敬献一个个中心地标。中建国际以北京、苏州双总部之姿,扎根苏州,与苏州共建未来新篇。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助力苏州实现国内首个建设轨道交通、首个开通轨道交通、首个实现网络化运营三项“全国第一”后,2017年以TOD开发进入地产开发领域,bwin必赢官网入口为城市人居畅想更多可能。

  人民路之于苏州,地位从未改变,苏州近百年历史,以人民路为中轴不断迭新,2500载历史积淀与时代交融新生。

  中建国际携手苏州轨道交通,执笔于苏州主轴人民路旁,倾力呈现城市封面作品。产品规划以宽境大平层,敬献当代苏州名仕。

  取证消息:和月泊庭共领取了157套房源预售,首开楼栋位于7、8、10、11、12栋,均为14-17F小高层产品,户型面积是164㎡、186㎡、239㎡。

  整体均价:52000元/㎡。最高备案价:54276元/㎡。总价区间:808-1297万。

  商业:泰华商城、苏纶场商业中心、竹辉环宇荟、金地广场(招商中)、汇邻广场

  学校:苏州市实验小学、苏州市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南环实验中学、苏州中学、南环实验小学

  医院:苏城医院、苏州中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吴中人民医院、苏城医院、附二医院

  国际围合式花园设计,中轴景观布局,为每户量身定制视野景观,私享一栋一景高定体验。

  假日水岸/浪漫花园/梦幻庄园/绿色氧吧/棋妙花园/秘密花园/摩卡书苑/茗香花园/莫奈花园,可生长式植被规划,打造多维度公园式生活

  简洁精致的线条,勾勒出建筑的现代建筑时尚感,臻选贵重铝板,建筑外立面历久弥新,真石漆的精细化设计彰显同频国际的立面美学

  从精装的材质挑选,到实用性考量、美观层面的思考。皆从人本出发,日常生活场景出发,打造更高品质的精装体验。

  在如此优越地段上,中建国际携手苏州轨交,带来了建面约164/186/239㎡三种户型。建面约164㎡,四室两厅三卫

  仔细研究这个户型,你会发现整个空间,没有浪费一丝面积,将尺寸感与舒适度拿捏的刚刚好。

  独立入户玄关设计,兼具仪式感与私密性。玄关柜体表面采用了豪车级皮革饰面,不仅美观又实用。

  经典LKDG一体化,将厨房、餐厅、客厅、阳台融为一体,构成家庭核心的活动区域。

  U型厨房设计,洗切炒动线合理,轻松实现三角工作,即使多人共同操作,也互不打扰。

  厨房灶具、抽油烟机、洗碗机采用意大利顶级品牌SMEG,嵌入式双开门冰箱、蒸烤一体机精选百年德国奢华品牌博世,厨房水槽、龙头,选用瑞士弗兰卡。还配置了3M净水器,为业主提供更高品质的用水环境,真正实现“喝水自由”。

  星级酒店式套房设计,配备独立步入式衣帽间、独立卫浴以及270°飘窗。除了日常休憩,主卧还能承载梳妆、休闲等更多私密场景。

  主卫的高配,更是超乎想象。杜拉维特的浴缸、智能马桶盖(主卫)。汉斯格雅的龙头和花洒。还有索菲亚的落地柜/镜柜、摩恩的毛巾架...目光所及,皆是一场品牌大秀。

  尺度奢阔的大方厅、南向巨幅视野双联阳台,能承接大户人家的各种社交欢聚。厨房旁侧的家政间外联北向阳台,节省空间又好用。

  市面罕见的双开大门,推开门两旁是两大排衣柜,能容纳男女主人一年四季的衣物,尽头还贴心地为女主人设置了化妆台。

  独立卫浴内,设置了双台盆+淋浴+浴缸的五件套,五星酒店总统套房的配置标准。

  四开间朝南,一厅三卧设计,实现超长南向采光面。在家仅需轻轻抬头,映入眼中的每一帧画面都是IMAX影院级别的震撼。

  尺度堪比一套房的LDKG一体化公区,所带来的无界震撼效果更是让人一眼入魂,在姑苏区几乎找不到可以直接对标的户型产品!

  豪华行政主卧套房,可以说是整个户型的点睛之笔。梳妆台、书房、步入式衣帽间、独立卫浴,全都安排上了!居住舒适度堪比星级酒店式套房。

  中建泊月峯三大件采用了大金中央空调、兰舍新风、德国威能的地暖,还有超多例如博世、耶鲁、斯麦格、汉斯格雅、杜拉维特等国际奢牌,放在全苏州也只有少数楼盘能拥有!

  和月泊庭所在的区域配套十分完善,生活便利性极高。商业方面,项目周边有泰华商城、苏纶场商业中心、竹辉环宇荟、金地广场(招商中)和汇邻广场,满足日常购物和休闲娱乐需求。教育配套方面,苏州市实验小学、苏州市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南环实验中学、苏州中学、南环实验小学等优质学校都在附近,为孩子的教育提供了保障。

  医疗资源方面,苏城医院、苏州中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吴中人民医院、附二医院等多家医院都在项目周边,方便家人就医。景观资源方面,盘门景区、沧浪亭、网师园、桂花公园、百花洲公园、桐泾公园等众多景点近在咫尺,为日常生活增添了诗意和绿意。

  交通方面,和月泊庭紧邻地铁4号线号线号线乐桥站也不远,出行十分便捷。此外,项目东邻人民路主干道,南临南环路高架,自驾出行也十分方便。

  和月泊庭的开发品牌中建国际,隶属于全球知名的投资建设集团——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建筑水准的全球名片,作品遍及海外,为世界敬献了一个个中心地标。中建国际以北京、苏州双总部之姿,扎根苏州,与苏州共建未来新篇。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深耕苏州20载,助力苏州实现了国内首个建设轨道交通、首个开通轨道交通、首个实现网络化运营三项全国第一。2017年,苏州轨交以TOD开发进入地产开发领域,为城市人居畅想更多可能。

  和月泊庭的户型设计充分考虑了现代家庭的生活需求,每个户型都做到了空间合理、功能齐全。164㎡的户型为四房两厅三卫设计,主卧套房设计,带有独立衣帽间和卫生间,私密性和舒适性兼备。189㎡的户型在164㎡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的活动空间,适合三代同堂的家庭居住。239㎡的户型则更加宽敞,除了四房两厅三卫的设计外,还增加了独立的书房和多功能厅,满足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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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bwin必赢官网入口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