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行业动态     |      2026-07-19 21:19

  

关于《双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图1)

  ,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智慧,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双鸭山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条例(草案

  全市广大市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线运营单位、市政施工企业、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及社会各界人士,围绕年度挖掘计划管理、挖掘许可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规范、道路回填修复、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应急处置与抢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邮件反馈。电子邮箱:sysrdfgw,邮件标题统一标注“道路挖掘条例意见——单位/姓名”。

  (二)现场报送。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11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书面意见材料。

  (一)请对应条例具体条款逐条列明,写明修改内容、修改理由,做到客观合理、切实可行。

  (二)个人反馈需注明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反馈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并预留对接联系方式。

  (三)征求意见期满后不再受理相关反馈,所有有效意见建议将作为条例修改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廊)或者从事其他建设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影响道路功能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符合相应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隔离绿化带、道路建设用地、各类桥梁、涵洞、隧道等。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bwin必赢官方授权平台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需求。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下一年3月15前将年度挖掘计划报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报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科学编制年度挖掘城市道路计划,并于同年3月底向社会公示;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公示调整结果及理由。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二)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冬季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冬季施工的,应当提交冬季施工防冻专项方案;

  (三)城区重点路段挖掘应当从严控制;重点路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四)优先安排需要接入多种管线的综合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统筹纳入城市道路改造或者管线施工并同步考虑管廊建设;

  (七)单次开挖面积不足十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禁挖期间及重点路段的挖掘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第二项所列冬季禁挖期挖掘申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修复事宜,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挖掘许可手续。

  第六条【源头预防与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城市道路建设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挖掘许可】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申请道路挖掘许可,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图,并提供建设工程路由、施工方案、挖掘道路申请表等材料。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挖掘决定前,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年度挖掘计划及技术规范要求。

  涉及封闭道路或者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告知承诺制适用】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法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因工程建设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封闭道路或者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依法发布道路封闭、交通管制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挖掘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采取分流、疏导等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条【道路挖掘施工总体要求】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敷设地下管线符合非开挖技术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具备同沟敷设条件的,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避免重复开挖。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避让交通高峰期;在主次干道进行挖掘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减少对行人通行、交通秩序及市容环境的影响。

  挖掘城市道路所涉及的主体工程,依法应当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工程,不得同步实施道路挖掘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维持道路通行功能,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遮挡或者妨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与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同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抢修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因抢修造成道路损毁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立即组织修复。

  抢修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除积水、积冰及施工废弃物;冬季施工的,应当同步采取防冻融、防滑、除冰等临时处置措施,防止路面二次结冰。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规范】从事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实施挖掘与修复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挖掘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计划开竣工时间、施工占用道路位置及面积、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文件名称及编号等内容;

  (三)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安全警示标志,冬季施工应当增设防滑标识;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引导车辆提前绕行;

  (四)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格落实扬尘、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不得直接在施工路面上搅拌物料,现场预制建筑构件;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泥浆、废水、废料直接排入雨污水管网和河(渠)道;

  (五)施工中发现不明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及历史遗存和军事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移位、bwin必赢官方授权平台损坏相关设施;

  (六)开展冬季应急抢修施工前,应当对周边地下管线采取预热防护措施,使用防冻裂施工设备,冻土层未经处置不得强行挖掘;

  (七)做好施工区域周边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保护工作,因施工作业造成周边城市道路设施沉降、破损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八)气象部门发布暴雪、寒潮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除应急抢修外,所有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工程立即停工,施工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完成施工面覆盖、排水疏浚、基坑沟槽安全加固等防护处置措施;预警解除并符合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第十三条【回填标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回填至道路基层底面标高,回填材料和回填压实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委托修复】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修复路面及道路附属设施,并承担修复费用。

  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修复,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修复质量标准】道路及附属设施修复质量应当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十六条【验收程序】修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道路挖掘修复、管线敷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内业资料。

  工程验收执行国家标准规范,重点核查路基压实度、路面平整度及冬季防冻措施等关键指标;冬季修复的道路,同步进行冻土承载力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开放通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修期限】修复后的城市道路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年;保修期内出现路面沉降、裂缝、冻胀、翻浆、破损等质量问题的,由修复单位无偿返修,返修后保修期自返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二)应急抢修地下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额度处罚;

  (三)抢修结束后(或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清除积水、积冰及施工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变更许可的施工位置、面积、期限,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期限,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变更手续,并可以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五)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明显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转致适用】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